数字化图书管理软件 DeepSeek来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须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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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Seek来了!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须强化

2025年1月28日,深度探索DeepSeek发布,在世界产生巨大反响,DeepSeek在知识问答、长文本处理、代码生成和数学能力等方面达到顶尖水平,实现中国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开源大模型对全球人工智能产业格局产生深远影响。当前,以大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飞速发展实现了从“复制”到“创造”的跨越,对现有创作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变化,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规颁布,其目的是预防技术滥用带来的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技术创新发展符合知识产权规范,防止滥用,预防风险。在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时期,强化法律监管和创新司法实践是预防知识产权带来的法律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是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发展的制度保障。

开展模型训练的合理使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主要阶段包括模型训练、应用运行和模型优化等阶段,涉及开发者、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等多方主体。模型训练阶段涉及大量数据收集、数据清洗、分词后用于模型训练和验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来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库,内容几乎涵盖所有能收集到的人类数字化信息,包括公共数据、网络信息、数字化图书、自媒体对话数据集、报纸杂志、科学论文等,可能遭遇知识产权瓶颈;第二部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服务用户的过程中所收集和输出的信息,也就是人工智能合成数据收集,可以减少知识产权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应顺应技术发展给社会生产带来的变化,改变原有的“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内容生产者”的监管体系,构建“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分层治理体系。

从输入端看,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问题十分突出,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进行海量的阅读和摄取,在海量数据的摄取过程中,包括爬虫技术无法识别抓取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合规发展中制约性的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数据来源不合法不合规,该产品将无法进入市场应用阶段。从输出端来看,终端用户、模型提供者的生成内容是否拥有著作权,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生成的内容是否侵权,都是法律监管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

在大模型产业快速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围绕创作激励与产业发展的作品使用行为性质面临诸多争议,目前已发生多起作者、版权方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训练过程中未经授权的作品使用行为提起诉讼。近期,四位绘画创作者将某社交平台诉至法院,诉称其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的原创作品作为训练数据,从而生成与原作高度相似的图片,侵犯其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去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判决被称为“全球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具有AI对话及AI绘画功能,其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公司获得独占性授权以及独立维权权利的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焦点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问题及应用中对作品使用的合法性问题。广州互联网法院最终认定,网络平台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措施避免侵权行为,违反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被告AI公司未经许可,复制了案涉奥特曼作品,构成直接侵犯奥特曼著作权的复制权;上述行为构成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改编,且被告未经许可,改编了案涉奥特曼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改编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该案例的重要性在于确立了网络平台作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在司法上落实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合规要求。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须为用户利用网络服务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对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网络用户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扩大。在人工智能面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景下,生成内容是算法自身基于对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输入内容的理解,通过算法生成的方式完成。由于人工智能需要利用现有作品进行模型训练,通过依赖训练作品形成的算法模型产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可避免的携带训练作品的记忆或痕迹,可能呈现出训练作品的某些元素、特征、风格等。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训练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状况,则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权属主体不包括人工智能模型,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是否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存在争议。在当下的司法实务中,通常是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方式进行维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作品(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作品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和“独创性”要件,应当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体现了人工智能绘画作品保护的司法创新。人类大量投入研发、优化的人工智能算法生成的内容应当被认定为满足“创造性”的要求。法院认可自然人对其利用人工智能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鼓励人们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创作更多高质量作品,促进新技术、新业态的健康发展。该判决填补了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导致《著作权法》保护滞后的空白。

利用海量的数据进行深度学习、训练并调用,很可能涉及他人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展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使用合法来源的数据,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果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学习、训练、调用的数据中,涉及他人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或者有他人公开的具有竞争利益的数据或者素材,但未经他人特别授权的,是否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均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通过其人工智能生成并输出的内容,与他人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在先公开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应当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薛兴华)

来源: 人民邮电报

厦门这家书店 让近500位网友成为“精神股东”

来源:【厦门日报】

6月初,厦门蔡塘爱琴海购物中心,新开了一家名为“引序”的书店。

相较于多数商圈书店,引序有些另类:面积百余平方米的店内,没有华丽的装潢,也未设置琳琅满目的文创产品,而是将空间几乎全部留给图书陈列;它主打平价路线,定位为“会员制折扣书店”。

更特别的是,它还是一家“养成系”书店——开业前,有近500位网友作为书店的首批“精神股东”,参与到书店的设计、选书、陈列等多个环节。

尽管引序书店的故事刚刚开始,但在民营实体书店普遍面临经营难的当下,其创新尝试,或为破局书店转型之困提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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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序书店将店内空间几乎全部留给图书陈列。

从“贵”入手 破解实体书店痛点

“你不在书店买书的原因是什么?”这是引序书店负责人沈陈巍在其社交账号上发布的一则帖子。一年多前,为了开书店,他在网上作用户调研。

这则帖子下的500多条评论里,“贵”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不少网友坦言,自己习惯在书店挑选书籍,然后在线上下单购买。

“要让大家走进书店消费,首先要解决‘贵’的问题。”沈陈巍和团队一合计,决定打造“会员制折扣书店”,折扣力度向线上看齐,会员购书优惠普遍为3至6折,实现“线下体验+线上价格”的融合。

当然,盈利仍然是书店可持续运营的关键。沈陈巍说,他们敢于推出如此大力度的折扣,底气来自背后的供应链优势。引序书店隶属的福建知至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至文化”),专注于图书数字化供应链搭建,自主研发的图书SaaS(在线软件服务)系统可直接对接200多家主流出版社,有效压缩成本。依托该系统打造的线上领书平台“知至阅读”,已积累超600万用户。

同时,团队将书店视作连接用户的绝佳入口。“希望依托书店,把志同道合的人聚集在一起,再联合相关单位举办各类会员专属活动,通过后端增值服务拓展收入来源。”

用户共创 增强读者情感连接

步入引序书店,原木色的书架整齐排列,书籍分类清晰,店内一角设有几张桌椅。相较高颜值的网红书店,这里几乎没有刻意设计的“出片点位”。沈陈巍说,朴素的背后是“回归到书店的本质,让书做主角”。

这一理念也源自“精神股东”的建议。书店筹备期间,沈陈巍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帖征集网友意见。例如,有网友建议增设“包书皮”服务,书店迅速落地;增加检索入口、提供“同城送书”、开放线上购书系统等建议也被采纳,正在进行第一轮用户测试。

在最关键的选书环节,书店更是邀请部分热爱阅读的网友加入“选品天团”,让他们选出自己眼中的好书。“就像养孩子一样,网友们看着书店一步步成长。”沈陈巍说,书店试营业以来,众多曾参与建议的网友前来打卡。目前,书店已有超500名会员,其中不少人正是最初积极参与讨论的“种子用户”。

“目前来看,这种用户共创的模式,不仅增强了书店和读者的情感连接,也在细节上提升了书店的产品力。”知至文化董事长黄柯表示,接下来,引序书店还计划向写字楼、社区等场景延伸,与“精神股东”一起探索书店的更多可能性。

专家观点

共创模式为行业提供探索方向

实体书店的转型,没有万能公式。在厦门,民营书店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西西弗书店、覔书店这样的全国连锁书店,开在大型购物中心内部,品牌自身具备一定实力;二是以麦浪书店、不在书店为代表的独立书店,通过差异化特色吸引特定客群;三是以小渔岛为代表的旧书书店,试图将买卖旧书打造成一种生活方式。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告学系教授陈素白长期关注消费领域行为与文化现象。她认为,在注意力稀缺、信息过载的背景下,尽管实体书店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其价值依然不可替代。对城市而言,书店是城市文化软实力的象征,是市民精神栖居的重要空间;对商业综合体而言,书店则具有引流和提升文化调性的双重功能。

在她看来,当前一些书店尝试“书店+咖啡”“书店+亲子互动”等复合业态,虽能在短期内获得关注度,却难以形成长期竞争力。真正破题书店转型的关键,在于顺应数字营销时代的发展趋势,构建“共情—共感—共振—共创”的完整链路。

“引发读者的情感共鸣并不难,难点在于如何让读者转变为参与者,进而形成持续的圈层互动与价值认同。”陈素白表示,“从这个角度看,引序书店所尝试的模式虽然还没有得到验证,今后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它为行业提供了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用共创的方式重新连接人与书店。”

厦门日报记者 林露虹 图/受访者 提供

本文来自【厦门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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